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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