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 管辖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一个犯罪行为所在地,若有数罪则在重罪所在地)的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