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专题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特别注意缓刑和主刑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注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牵制措施;
c.无限;
d.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律师法:离职两年内不能当辩护人);干扰项:人大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某人在中国犯罪,父母是日本人,叔叔是中国人,则叔叔可当辩护人,但司法解释、教材认为父母可以)
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实际上证人不能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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