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 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 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
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 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饭 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旅游 ( 涉外 ) 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 ( 涉外 ) 营 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 可证,方能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
第二十七条
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 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 ,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饭店因设施设力求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 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 知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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