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
用如下文件:项目1.—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
项目 2. 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 3. 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 4. 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 5. 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 6. 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 1988 年 1 月 1 日 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备达不到项目 1 规定的标准,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 1988 年 1 月 1 日 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
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 2 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 3 到项目 6 规定
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
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
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 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
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
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 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给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 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 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 ( 涉外 ) 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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