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建房的政策"留口"
对于高校自建教师住宅的争议,记者梳理各方评议发现,业界争议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购房差价,实际上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
在"国办发[1998]230号文"和"教发[1998]23号文"中,都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为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但是,清华大学此次为教师建设的"集体产权房",并不等同于北京市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在房龄满5年后,教师未必能够获得独立产权证,不能自由买卖。据了解,此前很多高校建起的住宅楼都是集体产权的周转房。撇开社会上诸多"自建福利房"争议,高校究竟应该建立怎样住房机制?在2010年7月2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第54条中提到"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程天权认为,高校教师住宅问题必须解决,否则难于留住人才。他建议,"政府应理直气壮地把他们列为同等待遇享受者,划出比例供给两限房"。青年教师购买第一套自住商品房,政策应允许申请首付补助,政府给予按揭贴息。
不过,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秦晖也指出,中国现行的福利政策很容易搞成"富福利",打着给弱者旗号的福利往往都成为给特权者制造机会。因此如何规避已有住房已经达标的教师再去分配无房青年教师急需的房源,也是今后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时需要考虑的。
众说福利房
姜玲(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公务员住房政策需要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公务员住房政策耗费成本过大,脱离整个城市公共住房政策,为公务员群体提供典型的优惠政策,会引起诸多的社会不满。
改革福利房,首先应以货币化补贴为主,其次对于补贴后依然存在住房困难的公务员,才提供职工住宅和周转房。总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政策要以市场化为最终改革方向,与社会住房制度的转型相适应。
陈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给予公务员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以一定的区别化保障,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任何国家,包括住房待遇在内,公务员的福利标准都应当是社会中等水平,而不应享受显然超出社会其他群体的"超国民待遇"。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必须控制在合理、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王小广(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
公务员福利房与市场化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差",是致使"福利房回潮"的动力根源。很多人分房是为了谋取差价,这是社会舆论不能忍受的。因此,改革的方向是消除两种体制间的价格差距要么调控商品房价格,使之合理回归;要么调整福利房价格,使之趋向市场化。
金心异(深圳市政协委员):
必须对公务员住房政策实行"分类"设计,将低级别公务员的住房保障纳入城市公共住房体系,与城市中低收入者一并解决;中级公务员购买商品房,可享受适当政策支持;高级别公务员则可以实行官邸制,由政府统一提供免费、公产的高档住宅,但仅供其任期内使用。
目前中国高级官员的住房"惯例"是,几乎每到一座城市任职,都会获得一套住房,离任时也无需退出。如果一个省部级官员曾在5个城市任职,就意味着他可能拥有5套房子,资产以千万计。这还算是清正廉洁的。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够合理。
孙利平(原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处长):
公务员住房坚决不应允许上市交易。为公务员提供住房的原则是,只应保障其"有房住",不允许其利用住房牟利。申请住房保障的公务员首先应当公示财产。
赵丽霞(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教授):
一个国家对待公务员住房问题的态度,与社会经济理念密切相关。在发达国家,公务员的住房福利通常被理解为公务员工资的一部分,即实物工资。如果内地能从"实物工资"的角度去理解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并从工资制度改革入手去解决问题,将有助于公务员的住房福利从"隐性"变为"显性",从而增加透明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和谅解。(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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