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不住的扩张
在2001年电力改革大局已定之后,山东电力透过原多种经营企业鲁能集团,以“职工
持股”模式大规模持有电力资产,很快引起诸多质疑。
2003年初,就在鲁能集团的职工持股已经一切就绪之时,《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
鲁能暗推民营化——31亿员工集资控制360亿国有资产”一文,在电力行业引起轩然大波。
随后,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就鲁能职工持股的问题上书国务院。
当年8月,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暂停电力系统
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即国资37号文)。
职工持股公司是一个遍及全国省级电力(电网)系统的普遍问题。这一做法始于上世
纪80年代末期的职工集资办电,初为电力紧缺时代发动电力系统积极性的过渡措施,在90
年代中期受到学界普遍批评后本应回落,但电力系统的职工持股却随着2002年前后电力改
革厂网分离方案的酝酿与落实,逐渐达至高潮。包括山东、江苏、贵州、四川、湖南、宁
夏等在内的诸多省份由省电力集团发动,掀起大规模职工持股浪潮。在此过程中,各地职
工持股企业的规模、持有电力资产的性质数量虽各不相同,但均与已经实行厂网分离、主
要属于电网系的省电力集团发生种种关联交易,利益关联交错,具体情形相当复杂(参见
《财经》2004年第17期封面文章“‘金元帝国’调查”)。
国资37号文认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明显,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
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
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文件明确规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须“
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并做出五条严格规定。其中第四条
明确指出,“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而按2000年10月国办发69号文有关规定,即文件第五条,则“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
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其已经
变现所得的资金应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据此69号文,则鲁能在电力改革前夕,即2001年以后,从山东电力集团获得的发电机
组并不合法,理应冻结或退还。而按国资37号文,2002年至2003年初发动山东省电力集团
职工集资、将鲁能集团改制为职工持股公司之举,更属“逆势而为”。
不过,国资37号文出台后,按文件所说“有关规范实施的具体办法”并未出台。而全
国各地电力股工持股企业2000年以后已经投资、不符合国办发69号文的清退工作,亦并未
普遍执行。
无论在此文件之前还是此后,鲁能集团的膨胀势头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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