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
八、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1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成绩失效,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经公示,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可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政策。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承担。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
(二)招考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2008年10月31日。职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职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合格),且所取得的证书必须与职位职责相一致(例如职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中教师职位必须提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
(三)职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6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3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毕业生的工作经历以学校毕业分配时间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予计算。
(四)五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本科学历要求的雇员职位的年龄可在职位要求基础上放宽1周岁,六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则可放宽2周岁。
(五)2007年、2008年毕业已分配派遣但未转正的毕业生报考入围,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改派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报考社会人员职位入围的,按应届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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