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要求:
1.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得进入面试;
2.考生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3.资格初审只是对考生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面试由各区人事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组织),面试的具体形式见面试通知书。
考生凭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参加面试(三者缺一不可)。
(三)体检人选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各职位依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
A代表该职位进入面试人数,B代表该职位公布的拟聘用人数,C代表该职位进入体检人数。
1.A≥3B,则C=B(A>3B是指末位考分并列的情况);
2.若A<3B,则C=(A+2)/3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同一职位只有1人或2人参加面试的,第一名考生总成绩须达到60分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同一职位由于总成绩相同难于确定体检人选的,在拟聘(雇)人数范围内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核和公示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考组织单位在体检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招聘单位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人员重新资格复审。
考核内容为拟聘人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
经资格复审或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或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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