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抵债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坚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信用社利益的原则
17、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哪些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答:(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三)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四)恶意串通抵债人,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18、借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答:(一)不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19、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答:重点是:对基层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20、系统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
答:系统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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