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答: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它处理(另文规定):包括批评教育(问责)和组织(诫勉)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
82、《办法》从重处理的情形有?从轻处理的情形有?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一) 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规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财产损失且不能全额赔偿的;
(四)因违规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故意违规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九)违规后逃匿,给调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违规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负有间接责任、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集体不当决策造成违规事件发生尚未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或减轻损害程度的;
(四)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
(六)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83、《办法》规定对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同)的,给予信贷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见豫农信贷〔2005〕8号文件中责任人的界定,下同)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予全额经济损失赔偿,并视赔偿程度和认责态度,给予信贷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办法》规定对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给予信贷主责任人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经办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撤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信贷主责任人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经办责任人降级以上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应予全额赔偿经济损失,视赔偿程度,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办法》规定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全额经济损失赔偿;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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