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办法》规定对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答:办理担保贷款,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信贷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纪律处分;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7、《办法》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在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二)越权接收、处理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抵债资产时故意高估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时故意低估价格或对关系人实施特殊价格照顾而使信用社受到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不妥善保管或不按规定处理抵债资产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六)擅自出租抵债资产或将出租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或为小团体谋福利的。
88、《办法》规定减免表外欠息的违规行为有哪些?对此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在减免表外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的;
(三)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农村信用社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表外欠息的。
89、《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电子密押机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操作员磁卡、账卡等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
90、《办法》规定对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的其它行为,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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