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哪些单位和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答: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会计档案管理处罚办法
答:(一)造成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的,将对信用社主任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指定有专人管理,造成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0-4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未按以上条款规定造成其它意外损失的,对责任人触犯每条罚款5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信用社会计档案保管库的具体要求
答:(1)信用社要设置有会计专用的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2)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等必须要分类、严格保管。(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6、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达到“六无”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9、反洗钱过程中,哪些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答: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0、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的规定
答:一、重要空白凭证作废:
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
信用社需要销毁的凭证,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造具“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清册”,报经县联社批准后进行。销毁时应由县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疏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有未核清的凭证待由联社和信用社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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