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案诉讼程序一直受到法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对被告人药家鑫的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出奇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无疑也成为了新闻的热点。人们关于道德方面的考量显然大于法律的裁判。为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将被害人手刃,置其于死,听来的确令人难以置信!以人之常情,使人难以释怀!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义、自由和秩序,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对法治的追求如果偏离了法治理性,法治正义也就难以实现”。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同态复仇”的社会,强调的恰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现在的法律也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乃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诉求。无疑,任何一个被告只有经过符合法律的审判方可确定其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再施以刑罚。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后,突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庭审前后,个别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媒体、网络大肆歪曲事实,人为的将一个普通的家庭、大学生描绘成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更将本案形容成所谓的“富人与穷人的战争”。从一审开始就在网络上散布所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贪污腐败,影射主办法官有意偏袒本案;将法院公开开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师生参加旁听,进行法制教育的活动丑化为法院为从轻处理药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场。将西安市中级法院陷入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本案就肯定存在黑幕的境地。此后更是直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袒护药案的罪魁祸首,指名道姓指责法院主要领导。在一审宣判后,又将矛头针对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办案干警,认为案件中还存在所谓的补充侦查,并在网络上发出《药家鑫案的寻人启示》,企图将本案复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把审判活动引向不正确的轨道。
二审上诉期间,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提出所谓的揭露省法院袒护药家鑫等等观点,甚至提出“我们认可中院的结论,网民也是认可的,就看陕西高院的态度,我在等待中”。个别人的种种言论和行为,使省高院尚未开庭,就被蛊惑而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试想,如果省高院对药家鑫一案做出任何不符合其个人心意的判决,必将被抹黑,必然遭受肆意污蔑。在其极力唆使下,自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怂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体要挟法院,以达到干扰法庭公正审理的目的。
应当说,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辩护人此前鲜有所见。但不能不注意这一奇怪的状况。前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综上,辩护人对于张妙女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对其亲属表示抚慰和理解;对其父母表现出来的极大的仁慈与善良表示敬重。在此,也代表被告人与其父母向被害人的亲属再次表示诚恳的悔恨和谦意。
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无疑是让人痛心的,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摧垮了自己的家庭、毁了自己的一生。但他毕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原因,失于一时糊涂。案情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就前述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彰显出国家法律的正义,同时体现出国家法律宽严相济,教育、感化等原则。使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当前司法理念的进程;符合当前国家对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要求;使本案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我们依然希望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希望法庭排除干扰,严肃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纳。
辩护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路刚 杨建花 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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