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妻仅是个别现象法律追究没障碍
“换妻是指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在均自愿的前提下交换配偶并进行性生活的行为。”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主任刘伟民为换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刘伟民认为,换妻行为产生无外乎有两个原因,其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进步,人们对性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观念正日趋走向开放;其二,换妻的直接驱动是对感官刺激的追逐和享受,对性的渴望是一种人类的本能。他承认换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他坚决反对“换妻现象”的提法。换妻仍然是属于极少数人的非主流生活方式,远远不足以称之为是一种“现象”。他表示,自己在十余年的法律实践中,仅听说过一例因为换妻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但该对夫妻也仅仅是发生过一次换妻行为。
记者随后致电多位北京、广州和上海的婚姻法方面的律师,虽然他们均表示听说过换妻行为,但并未代理过一起因为换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婚姻纠纷。
对于换妻行为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作了分析。他认为,聚众淫乱罪有着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它是指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的人不作犯罪论处。但是,如果两对夫妻在交换伴侣后在不同的地方发生性行为,那么这就成为我们常说的通奸行为,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南京这起案件,根据目前曝光的犯罪细节来看,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秽罪起诉,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黎宏说。
刘伟民认为,换妻行为不仅触犯我国刑法,而且是对我国婚姻法的一种挑战,《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换妻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中夫妻双方应互尽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
对于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呼吁,黎宏和刘伟民均表示尚不具备现实条件。我国法律之所以对换妻行为采取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源于中国自古以来对性乱犯罪的一贯严苛,我国法律有浓厚的保护道德伦理观念的色彩,再加上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道德伦理观念非常强大,性观念仍然比较保守,“这一罪名,将来或许会取消,但至少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一罪名还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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