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推断,换妻实质就是聚众淫乱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如果法律本来没有设置"聚众淫乱"这个罪名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就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现实是,南京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件,也就说明这个罪名有存在的必要。”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狄小华说。
据介绍,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即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性交或猥亵。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以畸形性行为满足其性欲与践踏公共秩序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较差,容易在罪犯的诱惑下腐化堕落。后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狄小华说。
“性是一个复杂的存在。”南京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袁久红说。他认为,人类经历了不断的演化,才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制度。“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一夫一妻制还是最合理的婚姻制度,也是被主流文明普遍认可的。这种制度最为核心的是,夫妻双方坚守对婚姻关系在性方面的忠诚,性自由只能体现在夫妻双方之间。”袁久红说。同时,他也认为,一个对性有过高度压抑的社会,在解除压抑之后,往往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从本性上来说,人是渴求多性伴的。一夫一妻制的最大困境在于,夫妻双方的性关系未必是和谐的,这也是换妻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换妻”行为为何会受到公众普遍的抵制?袁久红认为,根本的理由是它违背了伦理道德,一旦伦理道德被歪曲,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混乱。据介绍,即使在被称为开放的美国,“换妻”行为也得不到社会宽容。在韩国,政府也严厉地查处了“换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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