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会通过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王兆国说,遵循以上原则,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给予高度评价、充分肯定,认为草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已趋成熟。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这部法律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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