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及待遇
(一)拟聘人员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
(二)对拟聘用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者,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并同意聘用后,由各级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其它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名时应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岗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公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四)招聘具体事宜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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