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57、党的纪律特征:客观性;严肃性;自觉性。
58、党的纪律具体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
59、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
60、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1、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6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63、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4、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6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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