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和谐社会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随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作为主要议题,将使和谐社会从理论到实践得到全面丰富,并为明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凝聚共识。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着力点,中央在人大、政协、党内民主等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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