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材相关问题
(1)问:教材第18页关于诉讼时效的第二段: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消灭实体权利。但后面的那个规定又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作何理解?(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仍然有请求权,也就是仍然可以起诉)。
答:我国的《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胜诉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问:教材第32页讲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这里的两个以上包不包括两人?书中其它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这里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人。“以上”、“以下”及“以内”都是法律规定的数字范围。称“以上”、“以下”及“以内”者均连本数在内。
(3)问:教材第99页第二段最后一句:“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企业。”请问商事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
答:商事公司是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
(4)问:教材第191页有关共益债务。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情况?
答: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财产,因发生洪水,邻居乙为避免甲的财产损失,将甲家中财产转移安全地带并予以保管,乙因转移和管理甲的财产而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甲承担,由此,甲与乙因无因管理而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法律上,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5)问:教材第379页,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的(4)“月均透支余额 ”与“月均总透支余额”的区别是什么?
答:透支余额是指当月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月均透支余额”是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发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月均总透支余额是指不管何时发生的、不论多长时间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
(6)问:教材第397页,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而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我认为两种说法相矛盾。
答:第397页第一段讲述的意思是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这与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并不矛盾。
(7)问:教材第404页,(1)中第一段我理解为“先撤消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再撤消其它银行存款账户,而第二段规定“先撤消一般、专用、临时银行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这两种说法是否有矛盾?
答:该页第一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第五十条的规定而编写,第二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发布)第三十三条而编写。由于这两个规章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当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8)问:考试大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2001 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306 号),但是该《实施细则》2002年又作过修订,请问以何为标准?
答:考试大纲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发布日期,修订之后应当以修订为准。教材中涉及的内容是以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
(9)问:考试大纲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在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否需要参考?
答:考试大纲所涉及的参考法规均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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