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
1.问:根据教材第30页中“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如果注册会计师拥有被审计单位的少量股票,没有达到直接控制,也并没有达到重大的间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
答: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无论数量如何。
2.问:教材第108页中提到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循环法下提到的 “账户法”与教材第285页第五段提到的“分项审计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3.问: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当于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
答:实质性程序中,初始样本规模受下列因素的影响:可接受的抽样风险、总体可容忍错报、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标准离差(代表总体变异性)、总体规模。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SD*才是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对样本规模的影响(称置信系数)。
4.问:教材中提到的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是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
答: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教材第52页指出,这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管理层首先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可见责任方认定是存在的。如果该认定能够为使用者获取,则应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否则应为直接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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