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法》
1.教材差错更正
(1)教材第72页“(五)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1、3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应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具体更正如下:
1.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教材第179页正数第19至20行“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应为“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3)教材第213页倒数第4行“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公开发行股票”应为“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4)教材第226页“(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应为“(二)基金管理人”。
(5)教材第362页正数第3行“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应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6)《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三部法规已经被废止,请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3号,2006年6月7日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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