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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