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额可疑支付交易记录保管期限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5年。
4.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5.、《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6.、《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中大额现金收付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开户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现金收付行为;
(一)向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人民币现金的;
(二)向个人一次性支付或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人民币现金的;
(三)接受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存款的.
7.商业银行可为开立基本存款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限额10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八)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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