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应跟踪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农村信用社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时,实施资金救助的顺序是:县联社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省级管理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其中,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
(5)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县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农村信用社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拟被撤销信用社的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15、省级联社与省政府是什么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为使这些责任落到实处,省级政府主要采取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以及完善风险处置相关机制等措施。其中,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并对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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