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非自锁,小非分割
解决“大小非”(含限售股,即所谓的“大小限”),关键是用价格锁定取代时间锁定,具体表述为“大非自锁,小非分割”,披露“大的小非”,放飞“小的小非”。(大非和小非是按持有一公司股份是否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划分的。)应该指出的是,这绝不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否定,而且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完善。
(1)所谓“大非自锁”,是指大股东自愿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将所持非流通股锁定在一个预设的最低价格之上,只有高于这个价位才会售出,并把这一价格在指定媒体披露,公之于众,由交易所把关。参与者自愿,自锁价格自定,价格定得高,股价也会高;价格低,股价也低;不参与,股价就上不去。
操作上,国资委、财政部协调880多家国有产业类和金融类上市公司,证券业协会则倡导另700多家民营上市公司积极参与。证监会只需发一个《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采用价格锁定方式自锁大非的内部通知》,明确表达:在未来3-5年对大非自锁的上市公司给予再融资的绿色审批通道,并根据大非自锁披露的时间顺序安排。而在今年的最后一个月,具备条件且自愿参加的上市公司每家通过一个大股东提出的多赢议案是完全现实的。
(2) 对于“小非分割”,是指由于在我国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股本在5亿股以上的上市公司近500家,而5亿股的5%高达2500万股,因此小非并不小。可以把持有同一公司非流通股500万股及以上者界定为“大的小非”,500万股以下界定为“小的小非”,分而治之。所谓披露“大的小非”,是指对要卖出的 “大的小非”必须预先披露。具体指:在未来一个月内, “大的小非”卖出的股份超过200万股以上者,均须提前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让股民有知情权,保持市场稳定。而放飞“小的小非”则指完全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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