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贷管理
35、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36、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7、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38、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39、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40、《巴塞尔协议》及目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