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B [解析]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2.C [解析]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3.D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4.D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
25.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D [解析1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始应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27.C [解析1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8.D [解析]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9.D [解析]《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0,C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③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⑤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⑦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⑧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①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违法实施处罚的。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⑤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⑥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⑦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⑧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⑨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⑩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⑩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⑩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⑩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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