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四)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三)。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8年9月22 日—28 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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