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未入闱,调剂志愿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可按笔试成绩择优递补到调剂志愿。凡第一志愿已入闱,不再调剂到第二志愿。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免试《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6)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7)在职公务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
2008年8月28日—8月30日,每天9︰30—19︰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部门
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监狱、劳教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资格审查。
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含公安机关、不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税务等系统、单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委托下分别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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