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部门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和委托下,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9月3日——9月7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北京时间)。
2008年8月20日18︰00(北京时间)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也可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1、报考各级公安机关、监狱系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说明》(详见附件三)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