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力量,解决法检系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业务人才短缺的问题,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人事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实施意见》(宁组通[2006]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考一批法检系统公务员。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宁夏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宁夏基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到2008年7月服务期满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三、报考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8周岁以下(即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警察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即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报考司法警察的应符合人民警察录用体检、体能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5年以上。
(七)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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