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察、体检考察、体检对象确定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市委组织部到考察对象所在院校、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考察。并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研究提出录用的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空缺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察、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九、公示、录用审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各职位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凡因为不予录用空缺出的名额,按照规定依次递补。
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公布。
十、初任培训、试用1、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时间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进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非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十一、其他有关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检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招考信息,请登陆宁夏新闻网、宁夏党建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查询。
报名咨询电话:0951-5926456、5926457(传真)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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