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为18至25周岁(1983年3月1至1990年2月28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者、特殊岗位(专业)可放宽到30周岁(1978年3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者可放宽到35周岁(1973年3月1日后出生);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8周岁(1980年3月1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6以上)。肝功能体检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五)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005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含试用期)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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