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罪证之三
落马富豪:周正毅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正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法院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早年曾经开过点心店、服装店的周正毅,上世纪80年代后期曾去日本和美国淘金。1997年,周正毅在中国内地房地产处于低谷之时进军上海房地产业,他选择了烂尾工程的收购。2002年,周正毅的农凯集团销售收入达5.40亿美元,并拥有4家上市公司。
根据检察机关资料,1997年至2003年,农凯集团及周正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原上海商品交易所副总会计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黄锡熊财物计127万余元;周正毅还涉嫌“对企业人员行贿”的对象是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的王沪军,金额约40万元;2004年7月1日,周正毅委托姐姐周雅珍送给时任上海看守所所长的黄健20万元,此后黄多次为其非法传递信件,并给予生活照顾。
此外,起诉书还表明,农凯集团、周正毅为达到向银行贴现融资的目的,在下属关联企业进行电解铜购销活动的同时,采取反复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挪用资金两亿余元。
曾名列于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位的周正毅,2003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而被捕,获刑3年。2007年1月21日,出狱不久的周正毅因涉嫌多项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2007年12月10日,周正毅律师已正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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