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如何区分款项交接和内部现金调拨过程中发生差错的责任?
答案:(1)款项交接中发生的差错,凡当时当面点交发现的差错由交出方负责,事后发现的由接收方负责。
(2)现金调拨中发生的差错,应区别情况由调款员或押运员负责。
(3)库房保管的现金、金银以及有价证券和按规定保管的物品发生差错,应由二名管库员共同负责。
30、如何处理款项调拨过程中发生的现金差错?
答案:凡调拨款发生差错(包括同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往来和同业现金往来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1)调入社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确非本社责任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调出社清查,如果属调出社差错,错款由调出社处理。如无法确定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社作收益或报损处理。
凡联社或由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入的款项,应安排尽先使用,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时不利清查。如需转调他社,必须进行复点,并换贴封签。
(2)新的原封票币发生错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内勤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转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退出长款,收回短款。
如原封新票币捆内短少整把(卷)或一把少十张以上,应将票币保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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