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①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前提。我国以前的金融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就是更多地倾向于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面对开放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再也不能靠强化管制,相反,只有通过放松管制,才能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②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放松管制并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对监管力度及监管水平作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都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集团内交易会给监管带来难度;同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会带来监管真空等。 因此,在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们监管体系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目前国内的现实条件下,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但应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二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在条件发展成熟时,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③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我们既要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留出尽可能的宽松政策空间,同时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消除金融创新有可能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因此,应建立一套系统性、连续性,具有前瞻性的法规体系,对金融创新进行先导性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分类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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