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我国应怎样处理二者关系?
(1)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是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根本上说,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源于两个不同的金融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而分别进行的金融活动。
①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对立的一面: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种种措施和手段。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统一的一面: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同时也在对立中统一,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的共同目标是金融发展。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在新的监管空间下,会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的最终结果,就是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监管当局的货币调控能力和手段得到提高,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越来越多,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③金融监管也可以为金融创新创造好的发展环境。有效的金融监管一方面要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种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保障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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