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
1.不正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国籍和年龄这两项限制条件。甲系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应以他的居住期限为理由,剥夺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乙虽然被判处了刑罚,可是也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服刑期间,他仍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也不能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2.(1)500元罚款不能当场收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的罚款已经超过了当场收缴的上限,不能当场收缴。
(2)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留给当事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被告不应该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向原告收集证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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