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进行任免。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1)共有4处违法行为。
(2)分述如下:
①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即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不论其人口多少,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②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自治州的州长应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自治州的州长应该是甲族公民,而不能是汉族公民。
③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所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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