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得妨碍相邻建筑采光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现实问题:我们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还拥有照进房间内的阳光,近年来关于“阳光权”的案子屡见不鲜。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动,使新建筑物的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乱搭乱盖,影响邻居的建筑采光。
-解读
细化条款更有操作性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律师说,《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对相邻权已有规定,《物权法》进一步细化了相邻权的内容,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相邻关系涉及到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噪音、漏水、油烟等等扰邻问题,都是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害和侵害。尊重相邻权,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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