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有关登记机构的义务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实中出现因登记机构的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例,一般叫登记机构纠正,并没有提出索赔。如果造成损失较严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提出诉讼索赔,但目前对于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仍有争议。《物权法》明确登记机构的义务,把法律关系归结到民事关系,明确法律依据。
-解读
没业委会或成纸上谈兵
业主与物业纠纷是比较突出的矛盾,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业主不满意其提供的服务时,为维护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更换前期物业公司。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若对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它并另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韩世同表示,这一条款只有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合法化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就是纸上谈兵。
律师表示,至于符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事项,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已有规定,但该《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之下,《物权法》法律效力更高,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目前,由于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商品房的增多,更重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来立法而非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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