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保护请求权。合同的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或有关机关强制其履行。
第四,处分权能。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处分债权的权利。权利人原则上均有处分权,如将合同债权转让、设定债权质权,或者抵销和抛弃债权(表现为合同债务的免除)等等,法律一般不予干涉。除此之外,合同权利还包括合同解除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也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对方请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约束,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当为性。
(1)给付义务。所谓给付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某种特定行为,该种行为既可以是某种作为,如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为所知悉的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如说明、通知、保护、照顾、保密义务等。
(3)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民法学说上称之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将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履行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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