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未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44、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2)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3)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5)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45、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担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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