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2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九不准”?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23、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哪些责任?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24、企业占用贷款买卖股票任何处理?
银行不得贷款给企业买卖股票,若发现企业占用贷款买卖股票(包括认购新股),银行要立即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违规企业停止贷款,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125、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哪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报告;
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⑵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