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 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1997年12月8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
到1999年1月10日才提出复议请求 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同时
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 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2.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本案属于拘留行为。
2)刘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刘父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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