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为个人牟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工商银行出于为单位职工购买液化气罐谋福利的目的,以单位名义向开发公司索取好处,然后向对方贷款为之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已属情节严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2。张某的行为是贪污性质,已构成贪污罪。虽然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临时工,而不是厂长、会计、供销业务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亦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规定中所包括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对其经手或管理的财物盗窃、骗取、侵吞的,即构成贪污行为。
张某虽是临时工,但单位已正式委托他从事供销业务员工作,其行为应是一种公务行为,在经手公共财产时,与他人相勾结,用分开填写票据的办法骗取公款,又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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