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正误(正确的划“√”,错误的划“X”)
1.意识的产生是一个纯自然的过程。
2.历史发展的总的合力是人民群众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不包含个人意志。
3.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与主观和客观是等同的。
4.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一显著特点。
5.内因是条件,外因是根据。
6.坚持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7.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
8.各国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
9.社会福利旨在改善受惠者的生活,是工资外的另下份收入。
10.股份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1.政府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
12.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
13.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出现的。
14.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15.民族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部分,享有民族自治权。
16.贪污罪是指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非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17.我国在省和县之间、县和乡之间设立的行政公署和区公所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1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即使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不能以自首论。
19.政府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是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20.我国公务员不得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应退休。
22.机关正职因故离职时,副职领导才可以签署。
23.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超越法定的行政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是行政失职
24.不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动公文定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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