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价值,首先是开创了一种“人犯移交”的司法先例。无论是余振东的被“移送”,还是赖昌星的被“遣返”,都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引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与美、英、加等国家,也很难就“引渡”问题签署协议,因此,所谓的“移送”或“遣返”,很大程度上成为检验两国司法部门信赖程度,以及合作渠道畅通程度的“个案合作模式”。以赖昌星案为例,从加方法院一开始传召中国官员、专家就中国司法体制的公正性作证,到后来“最高法院”认为赖昌星被遣返没有生命危险,显然是一个观念、态度逐步扭转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自然不会在以后的司法合作过程中重复,也将大大减少司法协作的磋商成本。
标本价值,还在于“符号人物”被遣返的示范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震慑效果,自然是应有之义。但更为重要的是,如此一个“国人皆曰可杀”的经济罪犯,由中方信守承诺,给予死刑之外的刑罚处罚,将极大显示一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对未来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开展司法协助,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就“远华案”的处理情况,释放出自首者已减轻处罚、悔罪者已予以减刑的信息,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时昭显,对目前潜逃出境的诸多经济案犯,无疑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
杀一个赖昌星,当然不难。但建立起一个国家,一个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从而开辟更多的司法渠道,并从心理上给外逃贪官以威弛有度的震慑,显然是一门艰深的技艺,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讲,耗时耗力把赖昌星遣返回来是值得的。(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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